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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时间:2014-09-24 13:25:45  作者:网站编辑  来源:生物谷
随着技术的进步,今日的远程医疗已经更加便捷。
    远程医疗首次走进公众视野应该是上世纪90年代,我国医生首次通过网络与全球医学专家远程会诊大学生铊中毒事件,随着技术的进步,今日的远程医疗已经更加便捷。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的一些类似服务也如火如荼,前不久,移动医疗代表“春雨医生”刚刚获得5000万美元的融资,丁香园也在9月2日获得腾讯7000万美元的C轮投资,对于正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医疗,卫计委的《意见》出台,引发关注。8月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其官网发布《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明确指出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禁止医生私自远程医疗。
    对于远程医疗服务内容,《意见》中指出,远程医疗服务是一方医疗机构(邀请方)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化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技术,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直接提供的诊疗服务,属于远程医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在国家卫计委9月11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中,针对《意见》的出台及相关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医疗与护理处处长李大川表示,依托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是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解决基层和边远地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近年来,中央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也采取了很多措施,建立起了部分医院之间远程医疗的联系,发挥了很好的效果,但是随着远程医疗服务的广泛应用,国家层面需要对远程医疗的管理规范、实施程序、责任认定、监督管理做出明确的规定。
    李大川也表示,随着技术的进步,远程医疗服务的范围已经有了很大的扩展,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监护等新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得到比较广泛的应用,原来的管理要求已经不再适应当前远程医疗服务发展的实际要求,需要进行新的规范。
关键字:医疗机构,远程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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