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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打击医疗医械商业贿赂再升级
时间:2019-07-08 09:07:31  作者:Annie  来源:赛柏蓝医疗器械
近日,江苏卫健委发布《江苏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重点打击医用设备、耗材等采购过程中的非法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
  
       再生医学网获悉, 近日,江苏卫健委发布《江苏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办法》,重点打击医用设备、耗材等采购过程中的非法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
  文件内容指出,该《办法》适用于参与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医用设备、药品(含疫苗)等采购的相关生产、流通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和个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应用期限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消除,但2年内发现另有行贿行为的除外。
  根据《管理办法》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1、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2、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 
  4、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医保、物价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规后,两年不能采购
  《管理办法》规定,对一次列入江苏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或者5年内两次及以上列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即时终止。
  对一次列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在我省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医药生产流通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需与母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已有企业被处罚
  早前,我国前卫生部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要求我国各省部门建立相关机制;2013年,我国前卫计委在原版本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要求各省执行。
  在2018年9月3日,江苏省发布《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当月便印发给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以及委直属医院,开始执行。今年6月24日才对外公布《管理办法》的确定版本。
  期间,今年2月21日,江苏省卫健委发布公示,结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经涉案医疗卫生机构报送,并经连云港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拟将上海某医械有限公司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但并未提及该企业具体事件或信息,江苏省卫健委宣传处副处长当时对媒体表示,案件正在处中,结果出来之后会进行公布。
  多个省份加入严管行列 
  除了江苏省,贵州、广西、上海、安徽、辽宁等地区已发布并执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相关政策,上述地区是根据2013年我国前卫计委的要求,均规定全省(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购入其设备或耗材等,且原签订的购销合同即时终止。
  特别的是,上海在管理规定中强调,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价值在5000元及以上,或2次以上收受商业贿赂、主动索取商业贿赂,将由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给予解聘处理,涉及医师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同时,上海对于收受贿赂不满5000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其所在科室或部门的管理人员,将处以暂停执业或调整职务等惩罚。上海还规定,医生的配偶、子女等人也不得收受医药公司的现金、购物卡等。
  上市械企同样在行动
  近日,A股上市企业三鑫医疗(全称: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反舞弊管理制度的》的公告,将从企业内部对公司所有中高管、员工加强管理和控制,包括三鑫医疗间接或直接控股的子公司,一经发现存在舞弊行为,将严肃处理。
  制度重点之一就是收受商业贿赂或回扣;高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公司员工为不正当的目的而支出,例如支付贿赂或回扣等行为。
  对犯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将有如下处罚: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经证实后给予开除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员工还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舞弊行为触犯相关法律的,应当依法移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查询发现,在A股众多上市医械公司中,三鑫医疗此次公布的《反舞弊管理制度》尚属该领域的首家,制度的公布,将从企业内部逐步瓦解腐败行为。
  再生医学网将持续关注。
  (备注:图片源于网络。)
关键字: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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