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政策法规 -> 官宣:正式公布!医药集采义务监督员七大守则
官宣:正式公布!医药集采义务监督员七大守则
时间:2024-04-26 16:43:44  作者:lfy  来源:国家医保局
再生医学网获悉,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医药集中采购义务监督员守则(暂行)》。
  随着医学科技的进步与发展,各种疗效甚好的新型药物不断问世,极大提高了临床的治疗水平,减轻了患者的痛苦。但与此同时,昂贵的药物价格也让不少患者望而却步。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推出了医药集采政策,最大程度挤出了药物采购中的“水分”。

  再生医学网获悉,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医药集中采购义务监督员守则(暂行)》。
  为确保义务监督员客观、公正履职,发挥其在医药集中采购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制定医药集中采购义务监督员守则如下:
  一、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的医药集中采购活动,主动对集中采购过程和结果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二、积极向各级医保部门反映人民群众对医药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热心参与网络舆论互动,解读、反映医药集中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
  四、不得以医药集中采购义务监督员身份,参加与履行监督职责无关的商业活动。
  五、主动回避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影响客观、公正履职的活动。
  六、保守履职过程中获悉的集中采购有关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有关企业商业秘密等。
  七、如出现不能遵守上述守则的情形,应主动向国家医保局提出辞去医药集中采购义务监督员。
  医药集采由于涉及庞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很容易滋生出腐败现象,甚至有可能会导致医药集采系统的紊乱。为了该项惠民政策能够长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相继推出了集采义务监督员制度。对此,再生医学网表示,随着该项制度的施行,相信能够切实解决前述的问题。
关键字:医药集采,义务监督员,医保
反馈
版权所有2012-2019 组织工程与再生医学网 保留所有权利
京ICP备1101368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