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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下月起,医院耗材回款生变!
时间:2023-11-15 10:59:28  作者:lfy  来源:锦州市医保局
再生医学网获悉,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应用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货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在过去,医用耗材采购结算权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中,不少医疗机构趁机压低价格、推迟货款结算日期,让企业不堪重负,甚至已严重影响到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为了打破这一局面,助力药械企业良性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收回了耗材采购结算权。

  再生医学网获悉,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应用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货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指出,将在2023年12月1日起应用医保基金与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直接结算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品种货款。并从执行之日起开始上传相应发票单据,货款结算时间为企业交货医疗机构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在上传相应发票单据前的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品种货款由医疗机构自行与企业结算。
  资金储备与周转效率是顺利推进医保直接结算的重点之一。
  根据《意见稿》,锦州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需对每批次带量采购品种按不低于中选产品统筹地区医疗机构年度协议采量总采购金额的50%进行测算、申请周转金,并在采购结果执行前申请到位。
  《意见稿》指出,根据生产(配送)企业结算专户中的医疗机构回款情况,每月生成医疗机构回款归集账单,医保中心确认后,通知银行和企业办理回款归集。银行和企业收到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专户中医疗机构回款划拨回医保中心专用采购结算账户。
  根据《意见稿》,生产(配送)企业需按与医疗机构约定的时间将中选医用耗材配送到位并提交相应发票单据后,依据与医疗机构的月度对账信息,向医保中心申请支取当月中选医用耗材采购资金。
  本次《意见稿》还针对医疗机构回款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医用耗材采购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与企业就中选医用耗材往来款项需单独记账,同时要督促企业及时上传相应发票单据。
  作为本次医改的重点成果之一,医保直接结算模式的问世,可谓意义非凡!不仅为医疗机构“减负”,也减轻了药械企业的资金回拢压力,有力促进了药械行业的良性化发展。对此,再生医学网表示,随着该项政策的进一步施行,相信将有助于推动我国药械行业的可持续化发展。
关键字:医用耗材,带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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