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人大公布了《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征求意见稿)》。经过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市人大立法机构几番论证,修改后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相关捐献工作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登记器官捐献后捐献人有权变更或撤销登记;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器官的自然人身故后,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书面文件一致同意后才可代申请捐献。江南时报记者 吕晶晶
遗体和器官捐献遵循自愿、无偿原则
《条例(征求意见稿)》强调,遗体和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捐献或者擅自改变捐献用途,不得利用遗体和器官捐献牟取利益。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遗体和器官,禁止将捐献的遗体和器官用于医学的科研、教学和临床移植以外的其他活动。
如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捐献的遗体,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背捐献人意愿改变遗体用途的,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以上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将依法接受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捐献人“近亲属”优先接受器官移植
在遗体和器官捐献过程中,很多流程都需要捐献者的近亲属参与。但在此前公布的《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中这个概念并不明晰。
文件称,器官捐献人的近亲属因病情救治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将优先排序。实施器官捐献前,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确认捐献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捐献意愿,并全程见证捐献过程。器官捐献完成后,医疗机构应当协助捐献人近亲属做好遗体的后续处理。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为身故者申办捐献
新规实施后,南京将实行身故后捐献制度。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对已故者的遗体捐献行为进一步约束,一方面缩小了申请代办人的范围,另一方面需要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一致同意并形成书面文件。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如果已故的自然人生前并未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和器官,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用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其器官或遗体后,在此基础上,以上亲属方可持已故者和自己的有效证件代办理相关的捐献登记工作。
民政部门应免除器官捐献人殡葬基本服务费
对于遗体和器官的捐献人,《条例(征求意见稿)》要求民政部门为其遗体运送、火化处理等提供一定便利。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为遗体捐献者的遗体接运、火化和骨灰处理等提供便利;器官捐赠完成后,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免除器官捐献人的殡葬基本服务费。
此外,修改后的文件还要求接受遗体捐赠的单位在利用遗体时以适当的方式举行仪式,表示对遗体的尊重和对捐献人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