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整治执业药师“挂证”问题的通知》,严厉查处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及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问题。
《通知》要求,2018年7月31日前,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对聘用执业药师开展自查,主动清理“挂证”执业药师并向所在地市局报告,“挂证”执业药师应当主动申请注销注册。各地食药监部门要畅通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对举报线索进行查证核实。
2018年8月1日起,对查实“挂证”的执业药师,将收缴其注册证,同时,将“挂证”执业药师信息逐级上报至省局,由省局统一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注销注册、公开曝光;对查实聘用“挂证”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论处,一律予以撤销《药品GSP证书》,并在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列为失信企业;发现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处理。
附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整治执业药师“挂证”问题的通知
辽食药监市发〔2018〕4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7〕90号)精神,规范零售药店配备使用执业药师行为,进一步整治执业药师“挂证”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企业自查自纠
2018年7月31日前,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对聘用执业药师开展自查,主动清理“挂证”执业药师并向所在地市局报告,“挂证”执业药师应当主动申请注销注册。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结合农村地区和城乡接合部药店诊所专项整治行动,加大飞行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及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问题。强化对互联网发布“挂证”信息的监控,利用互联网、实地检查、异地协查等手段,结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保险缴纳等情况,加强对执业药师任职信息调查核实。
三、依法查处“挂证”行为
2018年8月1日起,对查实执业药师“挂证”问题,按以下方式依法处理:
(一)对查实“挂证”执业药师,收缴其注册证,同时,将“挂证”执业药师信息逐级上报至省局,由省局统一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予以注销注册、公开曝光。
(二)对查实聘用“挂证”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论处,一律予以撤销《药品GSP证书》,并在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列为失信企业。
(三)发现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按《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处理。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依托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奖励。
各市局要严格按照《辽宁省药品经营企业风险分级监管指导意见》要求,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行为。省局将通过开展飞行检查、暗访调查等方式,加大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对发现问题查处不力,执业药师“挂证”现象较多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