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公开征求关于给予女员工的月经假和哺乳假。本次征集山东省上百家企业积极参与,很多企业都希望能给女性员工一些保护。
以下是公开征集得到的企业反馈:
1、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12周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3、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间休息1小时,并计入劳动时间;
4、女职工怀孕不满10周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10周不满16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时间。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现今社会,女性不仅要承担和男性一样的压力,还要承受每月月经的侵扰和生育的重担,社会应该给予女性多些关怀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