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医学网最新获悉,12月24日,国家药监局印发《预防用疫苗临床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指导原则》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我国疫苗的临床研发水平,加强疫苗质量的安全监管,为保障大众能够接种到安全有效的疫苗。
据了解,该《指导原则》共分为前言、临床试验前的考虑、临床试验设计的一般考虑、临床试验设计的统计学考虑、数据管理和质量保证、临床试验结果评价等个六部分,系在调研国内外研发生产企业和国外评价机构相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内疫苗临床研发的实际针对非创新疫苗特点制定。
对于适用范围,《指导原则》明确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免疫原性替代终点进行有效性评价的非创新性疫苗,所谓非创新性疫苗是指已有同类疫苗在中国境内上市,其在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与已上市同类疫苗具有可比性的疫苗,对涉及处方和生产工艺等变更的疫苗,如需要通过临床可比性研究进一步评价其变更可行性的,也可参考本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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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临床前研究,《指导原则》通常应首先进行候选疫苗(或称试验疫苗)与已上市同类疫苗(或称对照疫苗)在药学和非临床方面的比对研究,其比较数据结合临床试验结果用于评价两种疫苗的可比性。
对于临床试验设计的一般考虑,应在符合伦理和科学要求的同时,还要考虑近期疾病流行病学特征(传播途径、发病率等)、已上市同类疫苗的应用对所预防疾病流行病学特征的影响,疫苗应用的覆盖率以及人群免疫水平等。当不同人群的免疫程序、免疫原性特征、评价标准等存在差异时,应单独设计临床试验,分别评价安全有效性。
对于临床试验设计的统计学考虑,疫苗注册申请的关键性临床试验应采用随机、对照、盲法的试验设计。统计学假设检验类型和检验假设应在临床试验方案和统计分析计划中事先明确;原则上,不良事件的归因、临床终点事件(如致病病例等)的判定、免疫原性检测、统计分析计划的制订均应在盲态下开展,统计分析应基于统计分析计划进行。
疫苗临床可比性研究通常采用非劣效性的试验设计,疫苗的临床批(次)间一致性评价则采用等效性检验。等效/非劣效性检验一般采用置信区间法,计算率差(绝对风险差异,RD)、率比(相对风险比,RR)或组间GMT(或GMC)比值的双侧95%置信区间。
对于临床试验结果评价,《指导原则》特别强调,疫苗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实施过程和统计分析均应科学可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采用免疫原性替代终点进行疫苗临床可比性评价时,还须考虑免疫原性和安全性。
再生医学网认为,《指导原则》的出台,更加规范了疫苗的研发生产,保障了大众的生命安全,杜绝出现“长生疫苗“等负面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