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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非法植入基因编辑等将入刑
时间:2021-03-02 09:44:06  作者:Annie  来源:医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自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再生医学网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自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补充规定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了补充、修改。
  其中,与医药相关的非法行为入刑的包括: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等修改后的新罪名和妨害药品管理罪,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等补充后的新罪名,
  此前(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看看《刑法》和《修正案(十一)》对上述修改、新增罪名是如何规定的?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五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六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规定,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妨害药品管理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备注:部分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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