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技术的成功先例始于西方国家,在器官移植临床实践的推动下,西方国家的器官移植和捐献立法也随之产生。美国早在1968年即制定了《统一尸体提供法》。同年,美国国家委员会在统一州法律中通过了特别委员会《统一组织捐献法》,至1973年,该法案已经在美国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统一实施。1984年,美国又通过了法律效力更高的《器官移植法案》。经过不断地修订、完善并辅以配套的规范,美国奠定了人体器官移植第一大国的地位。
在欧洲,大部分国家相继通过了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方面的法律。英国于1989年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法案》,主要就人体器官移植商业化的限制和非亲属间的器官捐献做了规定。西班牙则通过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用了不到40年的时间,将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率从0推动至每百万人口中有34人的高水平。德国于2012年通过了新的人体器官捐献法,旨在建立一个鼓励民众捐献器官的体系,以弥补人体器官移植供体来源的不足。
在深受东方传统文化影响的亚洲,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先后颁布了有关器官捐献移植方面的法律。新加坡在1987年即公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法案》,2004年又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法案的修正案》。日本于1958年制定了《角膜移植法》,1979年制定了《角膜肾脏移植法》,1997年10月起开始实施《器官移植法》,其中对于人体器官捐献的操作流程和捐献体系作出了规定。我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都有关于器官移植方面的专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