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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烧伤程度严重划分标准
时间:2018-12-05 11:13:02  作者:微微  来源:《临床烧伤外科学》
由于我国烧伤外科专业建设的发展和治疗水平的提高。原有的烧伤严重度划分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医学,特别是临床医学的快速发展。
  1、修订背景
  由于我国烧伤外科专业建设的发展和治疗水平的提高。原有的烧伤严重度划分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医学,特别是临床医学的快速发展。笔者曾在杭州召开的全国烧伤学术交流会议上,提出修订烧伤严重程度标准,得到中华烧伤外科学会的支持。经过初步了解和调查,将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动态的资料提交2002年2月7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华烧肪外科学会常委扩大会议讨论。经讨论议决同意修订烧伤严重程度标准,并提出工作要求和计划
  2、修订设想
  30 年来,我国烧伤外科的临床治疗水平明显提高, 1970年制定的烧伤严重程度的划分标准,已经不能满足现实工作要求。在对有关医疗问题的处理及临床资料的统计学处理和科学研究时,原有的标准显得不够适应。国内对烧伤外科专业建设的社会化问题方面,特别是在成批烧伤的分配和分流中,没有合理统一安排和调度的标准,存在收治混乱的现象,已经影响了伤病员的救治和医疗单位发挥应有的作用。
  有必要重新修订烧伤严重程度划分标准,以求更好地发挥标准的作用,既有益于伤病员,又有利于发挥各级烧伤救治单位的作角和单位之间的协作,减少因这些方面问题而产生的医疗纠纷和事故,减少在烧伤救治方面造成的人力物力浪费。在修订烧伤严重程度划分标准中,既考虑日常临床救治,又照顾成批烧伤的处理,还涉及到卫生经济学。
  3 、修订新方案
  经笔者初步设计的烧伤严重程度修订方案于2002年10月11一14日提交在济南召开的中华医学会烧伤外科学会常委扩大会议审议。会议肯定了修订建议和思路,并提出修订意见。经整理的烧伤严重程度五级划分标准新方案展示如下:
  一级:烧伤面积≤10% ,其中不包括III度烧伤。由各级医院门诊或诊疗所治疗,或由县以下医疗单位收治。
  二级:烧伤面积10%~25% ,其中III度烧伤≤10 % 。由地区或县医院外科收治。
  三级:烧伤面积25%~50% ,其中III度烧伤≤30 % 。由市、地区、县烧伤外科或市医院外科收治。
  四级:烧伤面积50%~70%。其中III度以上烧伤≤60%。由省、直辖市烧伤科,市烧伤中心收治。
  五级:烧伤面积≥70 %,其中III度以上烧伤≥60%。由医学院校烧伤研究所、烧伤中心、省、市烧伤中心或研究所收治。
  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按照实际情况,不必拘泥烧伤面积,将等级提升,可以提升到三级以上,甚至达到五级,如小儿、老年人、身体瘦弱者、免疫功能低下者、吸入性损伤者、特殊原因烧伤者、特殊部位烧伤者及有复合伤、并发症、中毒者等。
  4、说明
  新修订的烧伤严重程度标准的定位应该首先对不同的伤情,响应考虑与之配套情况,以保证伤势轻重不等的伤病员都能够得到应有的救治,又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级医疗机构的作用。既方便于平时散发烧伤病例的救治,有利于呈批烧伤病员的抢救;既方便于有关领导的指挥和调度,又便于在医院之间组织协作救治。各级救治单位所承受的工作任务应该与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相适应。各级医疗机构之间应服从民防机构和卫生机关的统一调度,紧密协作,积极参与写作,主动提供支援。伤病员还可以根据个字要求和经济力量选择适当的医疗单位。修订的烧伤严重程度标准将有益于组织规范化的临床救治。
关键字:烧伤严重程度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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